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保护解读

2024-10-28 10:45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909 views 字号:

一、新《公司法》中股东权利保护制度

(一)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可能被滥用,损害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

公司的决策通常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来进行的。如果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该诉讼分为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两种情况。

(三)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这些文件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

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公司拒绝收购,股东可以提起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

(五)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或者其他侵害其权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例如,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需要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并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级,确保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

(二)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权利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现金分红

新《证券法》强化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理安排利润分配,保障投资者的分红权益。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回报。

(四)强制调解

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是指在证券纠纷发生后,经当事人同意,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可以组织调解,当事人应当接受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一制度旨在快速、高效地解决证券纠纷,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五)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支持诉讼服务。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支持、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帮助,提高投资者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

(六)代位诉讼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的利益,进而间接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七)证券代表人诉讼

证券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按照“明示加入”的方式参与诉讼,即投资者明确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并登记权利。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即投资者除非明确表示退出,否则视为参加诉讼。这一制度有利于集中投资者的力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集体利益。

 

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